• 小产权房转正无望!国家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最新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7-09-25  /  浏览:1328 次  /  

        小编说,近期小产权房似乎又被“热议”起来,虽然现在有城市试点租售同权,并且关于租赁市场的新闻也不少,但这不能“混在一起”!这不,昨天(2017.9.20),住建、国土两部发布新通知,明文提及“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通知中提出:

 

        1、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2、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这里说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地役权、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权利。

 

        那么,全国联网后,到底有什么好处?

 

        一是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

 

 

        2017年初时,国土资源部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提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也就是说,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将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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