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10月1日起徐州(邳州)新出让住宅用地全部按成品住房建造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8-07-09  /  浏览:1060 次  /  
日前,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以此保证公共建筑及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切实保护群众利益,促进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城区新出让或划拨住宅项目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要全部按照成品住房建造;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成品商品住房占新建住房面积比例要达到50%以上;装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 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现成品住房交付,鼓励新建的租赁型住房按照成品住房建造。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
  为进一步保证公共建筑及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加强公共建筑、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监管,促进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权限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共建筑、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根据《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主管部门。现明确: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建筑及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需进行土建和内外装饰装修一次进行的,推行土建与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实行工程总承包。需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独立办理施工图审查、发包、施工合同签订登记、质、安监、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等相关建设手续。
  三、市区淮海路、中山路、民主路、建国路、解放路等省示范路沿街两侧既有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除此之外的,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权限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建设手续。
  四、各区管辖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需在省住建厅网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施工图审查、发包、施工合同签订登记、质、安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建设手续。
  五、市区既有公共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房管部门认可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工程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既有建筑2000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提供竣工图;1990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提供现状图)等资料,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施工图审查、发包、质、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建设手续。
  六、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装配式建筑发展意见,从2018年10月1日起,城区新出让或划拨住宅项目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别墅除外)要全部按照成品住房建造;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成品商品住房占新建住房面积比例要达到50%以上;装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 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现成品住房交付,鼓励新建的租赁型住房按照成品住房建造。
  七、强化成品住房一体化装修,推进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一体化,土建与装饰装修一体化。积极推广成品住房装修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和干法作业的装配化装修模式,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装修方案供消费者选择,满足消费者个性化要求。
  八、公共建筑、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施工图审查,由市、县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土建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验收;成品住房装修部分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待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的全装修;建设单位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分户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的成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建筑市场监察、工程质量、安全等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公共建筑及成品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建立、完善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考核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对从事公共建筑、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定期进行信用评价,并公示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十二、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
  十三、以上通知试行一年。
特此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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