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尊敬的领导:邳州市最近新建小区比较多,出售车位请问是如何监管?如下问题请领导对应一一回复。谢谢!
1、现在邳州新建小区的车位分为有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位,开发商是不是需要获得相应的预售许可才能进行出售或者租赁?
2、对于出售(租赁)的无产权车位分为:人防车位、业主公摊车位、开发商所有车位等,对于人防车位和业主公摊车位开发商是否有权进行出售(租赁)?
3、业主如何或者开发商出售(租赁)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公摊内的车位?哪里可查或有政府批复公告?
4、对于出售(租赁)的无产权车位,市物价局是如何规定价格的?
5、对于出售(租赁)的无产权车位,租赁合同为租赁20年+开发商赠送50年使用权,赠送的使用年数是否受法律保护?
“房产中心主任彭夫明”:网友您好: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感谢您对房产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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