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布,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7月24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6号,邮编:221000,电子信箱:gajfzc@126.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
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1日起在县区(含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行政区域内,将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相应时间和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对于未按规定佩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