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州人注意啦!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即将启动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1-10-20  /  浏览:3618 次  /  

徐州人注意啦!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将于10月21日启动

近日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将对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

进行调整

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徐医保待〔2021〕70号)。


调整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


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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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1.国家对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2.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现实需求。


3.个别方面的待遇保障和经办服务事项需要优化完善。


与现行政策相比


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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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提高筹资标准


从2022年起,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40元,大学生从210元调整为28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2.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一是降低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从400元降低至300元。


二是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对于“两病”患者,取消200元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三是提高国家谈判药品待遇水平。将83种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

四是引导双向转诊。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住院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该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向市内的上级医疗机构逐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转入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参保人员,由上级医院开具转诊单,转至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3.优化经办服务


一是调整集中缴费期规定。落实医疗保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要求,参考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将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从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3月31日前缴费的,自缴费到账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二是优化新生儿参保规定。对于跨年度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只需缴纳参保年度的费用,不再缴纳出生年度费用,即可自出生之日起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是取消选择定点单位就医的做法。取消居民医保“享受门特待遇时,可选择1家本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享受“两病”门诊”的规定。职工医保门慢、门特选定点的规定同步取消。


政策调整后

徐州参保居民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同时也将享受到

更加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快将这个好消息

告诉你的亲朋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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